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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问题

赵** 新疆 - 巴音郭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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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新疆 - 巴音郭楞

根据民法的通常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定。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肯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隶属财产权,因此,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定。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认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上,需要区分和考虑分别情况。
如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时限及数额作出商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时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无按期支付,则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商定支付时限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
如果离婚时并没有处置抚养费问题,则在需要抚养的期间,义务履因侵权的做法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抚养义务存在,即不存在侵权问题,这两种情况下,都无从确定时效起算点。但,前一种情况下,娃儿成年之日起,侵权做法终了,因此应从次日起起算二年诉讼时效。后一种情况下,虽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自娃儿成年之日的次日起应当起算二十年诉讼时效。

2018-02-04 13: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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