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金额90万元,不是主犯能坐牢多少年,一共4人参与,车辆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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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涉案四万元,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从犯的量刑应当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定罪量刑。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到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各省市对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09-14 10:5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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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冒犯的是保险诈骗罪此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制造、虚构保险意外,欺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做法。 [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欺骗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意外虚造虚假的原由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欺骗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造未曾发生的保险意外,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意外,欺骗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有意导致被保险人丧命、伤残或者疾病,欺骗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限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意外的判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要求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量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定罪处罚。[立案追诉准则]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上海准则]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隶属“数额较大”的起点准则。个人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隶属“数额巨大”的起点准则。个人保险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100万元以上,隶属“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准则。[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做法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欺骗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意外而谎称发生保险意外的,欺骗保险金的;
(三)有意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意外,欺骗保险金的;
(四)有意导致被保险人丧命、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意外,欺骗保险金的;
(五)虚构、变造与保险意外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虚造虚报的意外原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欺骗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做法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做法,只是由于做法人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限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隶属“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置问题的答复》(1998.11.27〔1998)高检研发第20号)做法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做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参加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意外判定人、证明人、评估人串通诈骗的,以共犯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业管理秩序及保险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从原刑法“诈骗罪”中分散出来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本罪为做法犯,但要构成“情节严重”的才隶属犯罪。这同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一条一致。
三、本罪以欺骗保险金既遂且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诈骗未遂,以“情节严重的”为构成要件。情节不严重的,按《保险法》解除合同,并不送还保险费。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对意外原由分析错误、损失估价失误、误认为发生了保险意外、非有意导致投保人财产损失。投保人伤亡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联系我

2018-01-16 21:0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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