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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调解法务
地区:甘肃 - 陇南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肯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规则。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出三个月没还的做法。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做法人明知是公款而有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违法获到公款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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