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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维权法务
地区:江苏 - 徐州
您好,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您这种情况是可以考虑减刑的,这种案件比较严重,建议您委托一个律师代理,可以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需要了解更多的细节,欢迎来电咨询,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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