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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廊坊
根据现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限定,同住人的要求有三个:1、在被拆迁寓居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事实上寓居生活2年以上;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寓居困难的人。能够看出政策对同住人的权益保护限于即时的生活困难,就是说防止同住人流落街头。而根据您的叙述,她所要求的是95年动迁的“可能收益”,而事实上她并无出现寓居困难,因此这样的请求法律是不认同的,并且这个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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