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行为。不管最后是否办事成功,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同样,某乙的行贿罪也一样成立。
所以在定罪上是毫无疑问的,至于量刑就视实际情况具体考量了。
而“因故未办成”则要看是有什么原因了——如果一开始某甲就知道他根本无法办成所求之事,为了收受财物而仍信誓旦旦答应,则考虑是诈骗罪。但某乙仍涉嫌行贿罪依然成立(因为犯罪动机的主观意愿成立、客观行为完成,并不因某甲的欺骗而影响某乙行贿的定罪事实)。
如果某乙甲以威胁的方式要回原来的钱(不管某甲原来的钱是否正当),则某乙另外又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某乙采取的是 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事实的,有自首和立功的情形,可以从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见《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款)
2017-04-28 13:26: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