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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宅基地准则

吕* 福建 - 厦门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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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福建 - 厦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乡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出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出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出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能够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能够在限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2017-09-25 22: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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