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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厦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乡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出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出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出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能够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能够在限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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