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隶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故而您能够选择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碎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限定“对一方婚前掩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另一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有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看护的问题后可允予离婚。
2017-09-24 15:3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