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2021-07-08 14:21: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