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不满物业公司,可召集业主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宜。新老物业公司交替期不是物业服务的“空窗期”,为保障业主这段期间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还规定了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7-08 14:21: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