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