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政策中鼓励嫌疑人主动认罪,这样可以从轻处罚,对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嫌疑人自愿认罪、签订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对检察院指控没有异议,这样法院按照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2021-06-25 07:0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