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13910813902
在线咨询
服务时间:09:00 - 21:00

子女的遗产公证,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继承权的有哪几种

新疆 - 阿克苏 遗产继承
1位律师回复

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父母有权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房赠与给某一子女。  将房产公证给予某一子女,无论是发生在父母健在还是父母百年之后,都是有效的,因为父母有权处置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  不同之处在于:  
1、赠与若发生在父母健在时,依据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子过户至受赠子女名下后,房屋的所有权也相应转移到该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房屋不发生继承。  
2、如果发生在父母百年之后。则将房产公证给予某一子女,实际属于遗嘱公证。其时父母尚健在,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仍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进行的是遗嘱继承。由于在5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故一旦父母故去,某一子女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继承,并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  其他子女没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公民立遗嘱的行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综上,父母不存在向其他子女通报或公示问题。

2021-06-19 13:12:54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阿克苏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洪昊律师北京-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