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先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担任

河北 - 石家庄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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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务团

地区:河北 - 石家庄

例如,2004年5月1日,甲委托乙以每瓶20~30元的价格去买商品,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商品的数量。5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商店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500元的商品买卖合同,丙商店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商店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0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2021-06-09 14: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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