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如何确认下落不明,法院是什么权力

湖南 - 衡阳 行政诉讼
1位律师回复

湖南答疑法务

地区:湖南 - 衡阳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离婚时,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2021-05-23 16:24:5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衡阳律师 行政类律师 徐州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