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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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非法同居的法律效力如何

广东 - 潮州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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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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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如何界定
网友提问:
今年年初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与一个相识不到两个月的男孩子,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结婚时男方拿了几万块钱作为彩礼,交给我,说以后建房子用。当时都没到法定年龄,所以就一直没办,婚后我们一直吵架,前两个月因为身体原因,我把怀孕5个月的孩子拿掉了,现在只要在一起就吵,根本没法过。想问一下,我们这到底算哪种关系?如果“离婚”,我要把这个钱给男方吗?他需要给我补偿吗?
律师解答:
由于你们都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因此你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或;如果你们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话,我认为你是需要返还男方所谓的彩礼的,同时男方是不需要给你任何补偿的,只是需要给你一定的妊娠费用来弥补一下你身体的伤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05-21 09: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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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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