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按照合同完工已申请验收证据补充

江苏 - 无锡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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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无锡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2021-05-17 10: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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