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内容。
2、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2021-05-12 06:42: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