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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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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

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并且需要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低于合同当中的违约金,或者证明该违约金过高,提供相关的证据。一般法院在判断该违约金是否过高会依据四倍利率作为相关的考量。


2021-05-06 15:4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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