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得到了法律法律的支持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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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条例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的权利,并且其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这实际上是肯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司法上的一般公司区别开来,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相并列。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以及处置费用均系由财政部拨付,其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也是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批准执行。因此,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伊始就获得了税费减免政策。除条例规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时有关税费获可得到较大幅度减免以外,最高还发文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减半交纳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提讼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391号文件也要求评估、审计、公证、律师等中介机构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应给予适当优惠。

2021-05-03 17: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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