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终结侦查

四川 - 甘孜 经济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河南法务团

地区:四川 - 甘孜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经满足刑事立案条件的经济案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期间,需要收集证明案件当事人确实犯罪了的证据。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就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2021-04-29 12:53:5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甘孜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