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公民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后,可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包括公民到医院就医之后,可以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公民患的是严重疾病,则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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