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山东 - 济宁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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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解惑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宁

1、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2021-04-14 21:2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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