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属不属于名誉权侵犯

新疆 - 喀什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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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谈判法务

地区:新疆 - 喀什

属于侵犯名誉权中的侵犯姓名权行为,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益,若个人享有的权益让他人顶替,则犯了冒名顶替罪,是违法的,被害者可以要求申诉,撤销其通过冒名得到的一切国家承认的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2021-04-12 22:2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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