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十月份十号,到时间后,乙一直是没有交付货物,甲打电话去询问才得知,生产的数量还不够,于是就要拖延交付,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对于之前所交付的两万定金,是否可以要回呢,当初是找的中介,是由谁来还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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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是要再额外返还2万元定金的,如果合同给了中介以后,就很难再向卖方主张了。而且中介返还定金,根本不应该向你们要合同,因为中介自己有合同的原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2021-04-02 15: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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