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联系

江西 - 上饶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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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即本文所讲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可以从其性质、标的物、具体实行条件等方面区分,共同点则可以从为确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权力以及不履行时的受偿权来理解。


2021-03-29 12: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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