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及愿意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贷款,是所有是不是有效的?

山东 - 青岛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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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山东 - 青岛

您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1)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2021-03-27 14:5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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