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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法务团
地区:山西 - 忻州
小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看物业合同的约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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