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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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离婚调解书,第三人能再次申请再审吗

山东 - 临沂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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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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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021-03-26 18: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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