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照以下几点: 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诉讼时效为3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要计算为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
2021-03-24 16:24: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