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欠我20万元不还,我今年将他们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一直不履行,我申请了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宅的话,法院还能处理那套住宅吗?

山东 - 威海 司法鉴定
1位律师回复

涪陵区法务

地区:山东 - 威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2021-03-01 06:34:5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威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