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像这种情况的话。如果股东主张其不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广东 - 江门 个人债务
1位律师回复

拆迁维权法务

地区:广东 - 江门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02-19 06:51:3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江门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