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班里两个同学在操场上打起来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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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2021-02-18 13: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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