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是不是应当被认定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呢?像这种情况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

山东 - 滨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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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侵权法律顾问

地区:山东 - 滨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2021-02-10 10:2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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