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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团队
地区:江苏 - 徐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但从你的信息看,你一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24个小时,因此你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应算全日制。因此,应属于公司未与你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你依法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相关经济补偿。建议你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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