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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诉讼法务
地区:四川 - 南充
《法官法》第17条第二款与《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2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2007年出台的《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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