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人解除合同《民法典》如何规定

西藏 - 日喀则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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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二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它在坚持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基础上,总结审判经验,提供了一个消解合同僵局的路径。正确理解违约方解除制度,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意义重大。

2021-02-01 11:5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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