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环保部门应避免错误告知

安徽 - 蚌埠 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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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谈判顾问

地区:安徽 - 蚌埠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环境执法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实践中,最好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的也应当以笔录形式记录在册。

2021-01-24 18: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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