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需要十几天到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5条对做出处罚决定的时限作出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01-11 07:16: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