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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认定

四川 - 资阳 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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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资阳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是实行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致害者无论有无主观过错,行为有无违法,排污有无超标,都不影响赔偿的责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害即可成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也确认了这一赔偿原则。

2021-01-03 18: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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