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的特殊形式

黑龙江 - 哈尔滨 暴力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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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谈判法务

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一般情况下,我们知道的就是女性是强奸罪的一个受害者,这些只是强奸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但是其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情况的,那就是可能产生女性作为协助犯等的一个强奸罪名发生。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与嫖娼罪不同,强奸罪是一种犯罪,它强迫了妇女的性自由,更用非法的手段剥夺妇女的意志,破坏了女性的性自主权。等待它的,不仅是法律上的严惩,更是道德层次上的审判。

2020-12-27 07:4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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