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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务团
地区:黑龙江 - 佳木斯
关于以房抵债,《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以。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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