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义务的。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申请人,无法律义务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提交案件证据或证据原件。根据所述的情况分析,可能是指在原审理过程中,审理没有将当事人的有关证据原件(如借条、欠条等)收卷归档,即使是这种情况,作为申请人,也无义务提供证据原件。另外,在实际情况中,因生效法律文书中会有对相关证据的记载,即使当事人仍持有证据原件的,也不可以根据所持有的证据原件再向对方重复主张,所以,是否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提交证据原件,对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权利都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2020-12-11 13:56: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