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哪项不符合规划设计

云南 - 文山 合同效力
1位律师回复

本地法务在线

地区:云南 - 文山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袱伐递和郛古店汰锭咯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因此,没有规划条件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规划部门审批你建房的图纸也是按照规划条件的指标进行审核的,房子建好后进行竣工规划核实,还是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的,可以说规划条件贯穿项目建设的过程,重要性就不用解释了吧,很重要呢。

2020-12-06 12:01:4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文山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徐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