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申请和结婚登记申请要求一样,能否批准,有婚姻登记计机关经审查决定。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所具备的条件,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补办结婚的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就其效力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就法理而言,既然是补办,当然承认其有追溯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2020-12-06 09:12: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