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质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的主持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章就是“质证”。
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0-11-29 18:3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