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采纳原告的行为怎么办?

浙江 - 台州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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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维权顾问

地区:浙江 - 台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的庭审程序违规的,可以向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20-11-28 22:2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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