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适用羁押的情形有几种

山东 - 泰安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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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务团

地区:山东 - 泰安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020-11-27 01: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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