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商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按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贸易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商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轨制和竞业限制虽有着紧密亲密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仍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划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需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商定义务,只以商定为条件,如事先无商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划定的董事、经理,部分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分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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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00:21:04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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