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丈夫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江苏 - 泰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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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诉讼咨询

地区:江苏 - 泰州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总体来说,失踪并不会自动终止婚姻关系,如果说自己联系不到丈夫的下落,虽然理论上离婚诉讼也可以缺席审判,但缺席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少。问题是在跟丈夫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重新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2020-11-07 12:0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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